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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合规意识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招投标普法

       招标与投标是有组织、有程序、规范化的配置市场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主要途径,对于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合理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企业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为了规范招标的行为,专门制定颁布了关于“招投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防范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提升招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招投标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经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发布;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2018号第698号,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正。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四川省:《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哪些工程项目是必须进行招标的?

       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投标人违法投标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本罪名的立案标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投标中虚报业绩是否会影响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以上规定,出现业绩造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判定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无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分两阶段进行招标时,应注意哪些?

       两阶段招标,实质上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之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底由谁来编制?

       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六、合同未约定明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的事项,是否有效?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即使没有约定,依然有效。按照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社会现象比如战争、海盗、罢工、政府行为等。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招标人是否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特别说明: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同样对招标人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作出明确的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八、如何界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九、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有异议,应提前多久提出?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自愿招标项目的几个重要时间限制有哪些?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十一、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是否可以只对其中一家作废标处理?

       两家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十二、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相关资质、业绩如何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时,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企业合并的,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企业分立的,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十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哪些可以不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1.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