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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4.15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

       2023年4月15日是第八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筑牢国家安全防线,需要每一位公民都涵养国家安全意识,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知识: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安全体系包括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不断拓展的新型领域安全。

       2023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是什么?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夯实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的社会基础”。

       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他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一个内容丰富、开放包容、不断发展的思想体系,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五大要素和五对关系。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特征是什么?

       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大安全”理念,强调了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系统思维,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既强调综合性又注重立体性,既有布局也有方法,其鲜明特征就在于“总体”二字上。“总体”揭示了国家安全含义的全面性、国家安全布局的系统性、国家安全效果的可持续性。《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提出“五个统筹”。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是什么?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0年12月11日就切实做好国家安全工作举行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就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要求系统概括为“十个坚持”。

       公民和组织关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十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